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的新上市公司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章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的某些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等。
上述修订案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得滥用职权使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
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其他成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其他成员。
司法解释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解释我不知道,但法律的解释很明白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其他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8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本所认为应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自本规则所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当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之日起十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向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公司股票上市时实际收到的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送达董事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该申请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的;
(二)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并且上市公司最近3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最近3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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